督察通报
第五期
宜宾市江安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编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公司各部门、中队、执勤点:
公司督察组于本月20日和21日例行枪支、运钞车和网点岗位纪律作风检查。共检查枪支19支、运钞车8辆、值班室7个(11人)、网点8个(8人),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枪支情况
所检查的19支枪中,备勤枪支7支,工行、红桥、底蓬、水清、井口和城区6个押运中队共12支。
枪支管理实行枪弹分离,双人指纹开锁,24小时双人值守,保养良好,领存记录完整,持枪人员“两证”(即公务用枪持枪证和公务用枪枪证)齐全,并随枪佩带。
底蓬中队枪支97-2 10087482和97-2 12106288存在一定故障,虽不完全影响使用,但应随时注意枪支情况,必要时申请更换。
农行和加钞中队因执行任务,故未检查。
截止今日,枪支维护保养:加钞中队3次、红桥中队2次、井口中队3次、底蓬中队3次、水清中队3次、城区中队3次、工行中队3次。
二、运钞车情况
川Q095A1(罗健)、川Q7E163(罗书明)、川Q303A7(李亮)、川Q8S152(王尚银)、川Q8327E(孙玉宏)、川Q837L5(刘欢)、川Q279A6(刘伟)、川Q095A2(刘伟)
受检钞车驾驶员着装统一,仪容仪表端庄,钞车保养良好。
农行中队钞车川Q303A7千斤顶和钢绳未随车配带。
三、值班室情况
农商行金(枪)库(罗玉、邓军)、技防部(刘光秀)、县政府(曾群、李福明、陈兴荣)、城区变电站(罗忠南)、故宫酒业(刘敏华、邓毅)、电力门卫(王勇)、押运办(张波)
值班人员着装规范,佩戴整齐,仪容仪表端庄,均在岗,清洁较好、良好,记录完整。
四、网点情况
农商行本部(罗强)、农商行淯江支行(李强)、电力收费大厅(樊锦奇)、城商行(曾友才)、农商行竹都支行(贺合均)、中行(李建)、农商行江安镇支行(李刚)、农商行汉安支行(陈刚)
当班人员着装规范,佩戴(带)整齐,仪容仪表端庄,均在岗。
五、存在的问题
1、极少数人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散漫。5月8日交警大队门卫室陈小刚、兰国华二同志参加公司新进员工培训,上午二人均提出请假不参加下午培训,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陈小刚参加下午培训迟到20分钟,且未按规定扎腰带和戴帽;兰国华则不到场参加培训。
2、个别驾驶员安全和规范操作意识淡漠。5月9日红桥中队使用备勤车川Q279A6停泊在农商行地下车库未关闭左右射击孔;5月12日农行押运中队使用备勤车川Q279A6停泊在农商行地下车库未关闭驾驶室左右副窗;5月21日钞车检查中,农行中队川Q303A7钞车千斤顶和钢绳不在车上。
3、个别行为冲动。5月12日下午5:00许,农商行江安镇支行在已关门等待钞车接钞的情况下,保安员常治勇遭遇前来办理业务的老年客户无理辱骂,便失去理智冲上去推搡客户造成不良后果。
4、溜脱岗现象在交警大队门岗上累禁不止。5月17日公司接交警大队反映,由于保安人员不在岗,在上周末(即15日或16日)有人将公物损坏,要求查处责任人;18日下午5:50许,公司派员到达交警大队门卫室,但门锁无人,挂牌显示值班人为陈小刚。
5、值班日志记录不全和交接班不按规定签名。交警大队安保工作移交我司已近2个月时间,5月18日经查证:曾桂富同志按规定填写值班日志和交接班时签名;兰国华记录有一次、陈小刚有10次,但二人均未在交接班记录栏签字。
六、处理决定
根据《公司奖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再结合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和平日工作表现,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经公司研究决定:
(一)、陈小刚同志在5月8日迟到20分钟参加培训,且未按规定着装和佩戴;5月18日下午5:50许,在没有下班的情况下,陈小刚早退。给予陈小刚同志严肃批评,并处罚100元。
(二)、兰国华同志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在5月8日公司培训中向公司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培训且有多次违规记录。给予兰国华同志严肃批评,并处罚200元。
(三)、兰国华、陈小刚二同志不按规定填写值班日志和不在交接班栏签字,严重违反值班制度,给予兰国华处罚100元、陈小刚50元。
(四)、对5月9日和12日使用备勤钞车未关闭射击孔和副窗的驾驶员孙玉宏、李亮各处罚50元。
鉴于李亮同志新进公司不久,不太了解钞车工具情况,予以批评,并责令将千斤顶和钢绳放回车上。
(五)、常治勇同志作为大堂保安员,是银行和公司的形象“窗口”,本应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在遭遇无理辱骂的情况下本应理性处理,保持冷静与克制,不应冲动与客户发生肢体接触。给予常治勇严肃批评,责令整改,并处罚100元。
希望受处罚的同志要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和按规操作,类似错误不再发生。其他同志要引以为戒,不仅自己要做好工作,同时还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和提醒,共同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宜宾市江安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