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di一章 总 则
di一条 为使宜宾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与本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全体从业人员, 除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章外,还需遵守本制度。
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不能与本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聘用人员的管理,依照相关劳务关系或其它相应规定,可参照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分、子公司人事管理参照或遵循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公司的人员编制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岗位设定要求,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增加岗位设置。公司鼓励通过员工增加岗位技能的学习,达到“一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并岗位,减少人员,增加劳动效率。
第五条 行政管理岗位员工招聘
(一)在原有编制范围内进行招聘补缺的,由用人部门填写《人员需求计划表》,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二)需要新增岗位编制的,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三)人事部根据核准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在招聘前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岗位的任职条件。确定笔试和面试内容及评价标准。
(四)招聘渠道可采用媒体招聘、招聘会招聘、校园招聘、内部竞聘等。
(五)招聘信息的内容由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制定,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招聘信息应包括:公司简介岗位职责、薪资标准、招聘人数、性别、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综合素质及其他要求等。
(六)初选 按照招聘条件进行严格筛选,由人事部牵头,用人部门和分管领导对投递简历进行初步筛选。
(七)笔试 通过初选的人员均要进行相应笔试,笔试试卷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供。引进专业人才原则上要进行笔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人事部负责笔试的组织,包括应聘人员通知,考试地点、考试服务及相关后勤工作。监考人员由纪检监察部安排。笔试完成后人事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阅卷及评分。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
(八)面试 面试程序由人事部牵头,用人部门及分管领导,总经理参与面试。公司纪检监察部参与实施监督。面试结束后,面试人根据面试记录以及总体评价填写《面试评价表》,对应聘者分别做出评分,提出初步录用意见。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九)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录取相应人数,公司纪检监察部应在招录通知上签署全程监督意见。
(十)对公开招聘难度较大的紧缺性专业人才,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采取招引方式,经党委会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录用。
第六条 生产岗位员工的招聘
(一)生产岗位人员招聘甄选根据客户单位的要求,用人部门配合行政人事部门完成。
(二)生产岗位员工的甄选以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甄选采用面试、考试(核)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选择一种或两种并用。同时,应按实有原则向行政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及材料: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军人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至五张(视从事工种而定)。
5、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体检及政审材料原件。
7、本人征信报告。
8、保安证。
9、其他公司认为须提供的证件或材料。
(三)新进人员经面试或考试(核)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聘用手续,同时应当签订安全承诺书,收到并理解本制度确认书。
(四)本公司属特殊服务行业,凡招聘使用保安服务人员的年龄,除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特批、用人机构同意等外,均应尽量本着就低不就高原则依下列规定:
1、门卫、巡逻(含巡查、处警)、守护(含金库守护)、监控保安人员招聘时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
2、押护、解款保安人员招聘时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
3、管库和押运驾驶保安人员招聘时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
4、招聘使用其他未列明岗位的员工,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应结合岗位用工特点参照上列条款精神办理。
(五)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为本公司员工:
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或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正处于被调查期或通缉者;
3、失信人员及有记录在案者。
4、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以及肢体残缺者。
5、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或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6、其它与本公司招聘岗位要求不合者。
第三章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第七条 新进人员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应视新进人员的实际年龄对应在岗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确定;聘用(劳务)协议期限,应视工作需要和被聘用人综合条件而定。
员工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须经人事承办→人事主管→人事分管领导→总经理逐级审核批准。
第八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限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遇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可在法定期限内相应延长或缩短试用期限或免除试用期。
第九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内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旷职或者出现其他《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员工正式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凡无故拖延推诿,不能在指定时间到达岗位的,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并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视工作岗位特性分类执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2种工时制度,员工应自觉服从上下班时间和工作、加班安排。
第十二条 员工上、下班时间,依员工岗位特性而定。公司本部行政管理岗位上下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公司其他生产岗位员工以客户单位要求完成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员工上班应本人打卡或签到计时,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对忘记打卡、签到者,应由部门主管甄别核实后补卡或签到薄上签字说明。
第十四条 员工迟到、早退或旷工,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作时间开始后到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结束前下班者为早退。一年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未超过10分钟(含迟到早退合计)视为旷工半日,以此类推。
二、工作时间不假不到者,或迟到、早退、脱岗超过1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工半日。
三、凡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委托、代人打卡双方均视为旷工1天。
四、旷工半日,给予通报批评;旷工1日,予以记大过处理;累计旷工2日及以上,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凡旷工者,旷工期间不计算工资,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五章 员工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包括用货币支付的固定工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及发放的实物等,依法提供的基本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条件实行奖励性提供。
第十六条 休假待遇
一、公休、节日假——员工除公休日休息外,还享有元旦节(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法定节假日休假待遇。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节假日照常上班。员工在公休日上班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核发员工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轮休、补休;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国家和本制度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核算基数以员工岗位工资为准。
二、病 假——员工请病假根据情况可在请假起3天内由本人或直系家属填写请假条,同时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或治疗药物清单。对于一个月内累计病假超过5天(不含5天)的员工,应由公司聘请医生核实生病情况后方能批准病假。对于不符合规定未被批准病假的,视为旷工。对于一个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员工应取消当年年休假享受资格。
请假流程:员工申请→医生核实及建议→部门审批→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行政人事部备案。
三、工伤假——员工若遇工伤,公司、医生、社保人员、部门专职人员负责进行工伤鉴定和跟进工作,公司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
四、事 假——员工请事假原则每次不超过2天,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凡请事假的员工,不计算事假期间工资。行政人事部应每月对员工事假情况进行备案和统计,对于每年事假超过7天的员工,应在年终绩效考核时扣除相应比例的绩效奖金。
五、婚 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按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持结婚登记证和本人申请,享有3天婚假。
六、生育假——生育假假期均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为前提。女员工正常产假为98天,可自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假;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增加60天。其他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生育假自开始休假之日起计算。生育假期间,工资按规定发放。
七、丧 假——员工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经批准享有3天丧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丧假期间,工资按规定发放。
八、护理假——员工凭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享有20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按规定发放。
九、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可休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可休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可休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停止或取消年休假:
(一)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员工应停止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员工岗位工资3倍标准核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员工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规定的天数或待岗时间累计达30天的,应取消当年的年休假资格。对当年先年休后违规的,应按标准扣减已经支付的年休工资。
第六章 请假规定
第十七条 员工请病事假、工伤假、婚丧假、生育假、年休假,除遇突发急病、工伤和临时急事可电话告假,假后3日内完善请假手续外,其余正常情况下均应事前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管理序列员工:
(一)病假:1-3天由员工本人填写请假条交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员工本人或家属填写请假条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由分管领导批准,交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1-2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交人事部门备案。
(二)婚丧假:由部门主管核准呈分管领导批准交人事部门备案。
(三)生育假:由人事部门核准备案。
(四)年休假:按部门统一安排,由本人填报休假申请报部门主管、人事部门核准、呈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人事部门备案。
二、生产岗位员工:
(一)病假:1天以上由主管队长批准,3天以上由2人小组(队长、大队长)批准,7天以上由4人小组(队长、大队长、行政人事部、部门负责人)批准,15天以上由5人小组(队长、大队长、行政人事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病假3天以上员工应由本人或家属填写请假条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
(一)事假:1天以上由主管队长批准,2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交人事部门备案。
(二)婚丧假:由直接主管核准,报部门主管批准。
(三)生育假:由人事部门核准呈总经理批准交人事备案。
(四)年休假:按统一安排,由本人填报休假单呈大队长、部门主管批准,交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员工任何事项请假,必须经过核准或批准,假满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须经原批准请假的主管或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否则缺勤时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请假情况部门应准确登记掌握,并应及时报公司行政人事处备案,行政人事部应建立记录员工各类请假情况的电子档案,便于与员工的考勤考核和工资、奖金挂钩。
第七章 加 班
第二十条 员工在日常或公休日加班后不能补休、轮休、换休或在节日加班的,按下列标准核计加班工资:
一、超时加班:按日基本工资1.5倍标准核计;
二、公休日加班: 按日基本工资2倍标准核计;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日基本工资3倍标准核计;
第八章 出 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原则上宜宾区域内由分管领导批准,宜宾市外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纪守法,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出差员工按规定标准报销交通、住宿费用和提供生活补贴,具体依公司专项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述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第九章 调 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基于经营或业务需要,可调整员工的职务、工作岗位或地点,公司应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员工应自觉接受调整,不得借故推诿或拖延。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调整员工岗位或工作地点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必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
第二十七条 员工接到岗位调整通知书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完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岗位报到。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新招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新招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在培训合格上岗后,还须接受各种形式和内容的在岗学习和培训,学习和培训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员工无特殊理由不得缺席。
第三十条 员工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第三十一条 员工外派学习,除参照出差规定条款精神执行外,应争取优异成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于在各类培训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员工,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凡未能达标者,视情给予相应惩罚。
第三十三条 由公司出资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技能证书或职称的,应签订《培训服务协议》。违反《培训服务协议》《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三十四条 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无关单位或人员公开或透露。
第三十五条 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是涉及公司的机密,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三十六条 员工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第三十七条 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三十九条 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二章 员工守则
第四十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通令及公告,并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服从领导,不得对抗直属主管和上级。
二、忠于职守,不得擅离职守和工作敷衍塞责。
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有其它妨碍工作开展、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
四、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做出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五、注重行为礼仪,随时注意按规定着装,保持作业地点、宿舍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六、勤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七、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思想道德品质,树立大局观念,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为公司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
八、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公司及客户单位的保密义务。
九、员工不得在外与我公司存在业务竞争类的单位兼职。
第十三章 考 核
第四十一条 员工考核分类:
一、试用考核:基层服务员工由用人部门负责,试用期满,由员工直接主管在“试用人员考核审批表”中填具考核意见呈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凡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
行政序列一般员工由部门主管负责,试用期满,由部门主管在“试用人员考核审批表”中填具考核意见报分管总(副)经理审核呈总经理批准后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凡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
行政管理序列部门正、副主管级员工由分管总(副)经理负责,试用期满,由分管总(副)经理在“试用人员考核审批表”中填具考核意见呈总经理审批后归档,凡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
二、常态考核:员工常态考核由年度考核构成。中层管理员工考核由人事部门牵头负责,一般管理员工考核由部门领导负责,基层服务员工考核由员工直接主管(含大队长、中队长)负责。考核内容与标准及考核表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汇同各机构拟订,并统一交公司行政办公会会议通过后发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管理员工和基层服务员工的人事档案和试用、常态考核资料由各部门报人事部备案并归入员工档案。
第四十三条 员工考核结果是确定部门业绩、公司薪酬及对员工实施奖惩、调职、调薪的重要依据,员工不服考核结果,可向公司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各级考核人员应公平公正的对员工进行考核,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违者,将视作自身被考核不合格的依据。
第十四章 奖惩规定
第四十四条 员工奖励分为以下三种:
一、嘉奖:由员工直接主管书面提出、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奖励不超过200的现金或纪念品。
二、表彰:由员工所在部门申报,总经理核准,呈公司党、政、工组织评议批准后,奖励不超过500的现金或纪念品,同时发给表彰证书。
三、记功:由员工所在部门书面向分管领导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呈总经理核准,提交公司党、政、工组织评议批准后,奖给不超过1000的现金或纪念品,同时,可视情晋升职务或调升工资级档。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者。
二、培训考核,成绩you秀者。
三、热心服务,具有典型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作为公司荣誉者。
五、在艰苦条件下工作,作为楷模者。
六、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七、发现职责外的危机处理,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对经营管理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三、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四、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五、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
一、兢兢业业,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
二、热情服务,经常得到客户或群众书面表扬,为公司赢得很高信誉,成绩突出具有典型事例者。
三、开发新客户,市场销售成绩显著者。
四、具有其它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第四十八条 员工惩罚分为以下四种:
一、警告:由员工直接主管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减发工资:由员工直接主管书面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通报批评: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分管领导审核呈总经理批准。受通报批评者,减发当月绩效工资(奖金)。
四、记过:由员工所在部门书面向分管领导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呈总经理核准,提交公司党、政、工组织评议批准后执行。受记过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奖金),取消年度绩效考核资格,并可视情给降职、降薪。
第四十九条 以下行为属于一般违纪,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扣款:
(一)上班迟到、早退者。
(二)工作时间高声喧闹者。
(三)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怠慢工作者。
(四)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五)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六)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七)不按规定穿着或佩带上班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旷工累计半日。
(二)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三)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四)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五)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六)搬弄是非破坏员工之间团结者。
(七)公司明文规定其它应予批评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利益受较大损失者。
(二)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怠慢工作或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四)一年内受到通报批评达二次者。
(五)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六)受党纪处分者。
第五十条 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一、未经许可,在外兼职影响本公司公务者。
二、一年中记过2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感情者。
四、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五、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组织、参加棋牌类活动。
六、拒不服从领导管理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
七、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八、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
九、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十、月旷工累计2天及以上者。
十一、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二、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十三、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四、故意泄露公司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五、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十六、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七、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十八、违反客户单位的管理制度或经证明不符合客户的要求,被用人机构书面提出更换者。
十九、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通告、通令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五十一条 守押分公司守押纪律管理按公司《武装守押管理手册》规定执行;护卫分公司、临港分公司、宜宾市金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纪律管理按公司《护卫分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辞 职
第五十二条 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部门主管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具《离职证明》。
第五十三条 员工辞职,需提前1月提出申请,任何试用期人员辞职,须提前3天提出申请。办理完离职手续前应当完结手上工作。
第五十四条 辞职的手续和费用结算,按公司文件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章 资 遣
第五十五条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对员工予以资遣:
一、员工身体年龄条件已不适宜再继续从事专业化的保安服务工作时;
二、员工对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且无法在公司内部调整时。
三、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更员工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时。
五、公司停业或转让时。
第五十六条 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
二、工作效率较低者。
三、在公司服务时间较短,且工作能力较差者。
第五十七条 员工资遣应提前30日通知,试用期内的员工,公司可随时通知。
第五十八条 员工自行辞职或受处罚被除名,不按资遣处理。
第五十九条 员工资遣,按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试用期间者,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资。
二、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者或1年以上者,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标准办理。
三、非劳动关系员工按协议办理。
四、若因公司亏损、破产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导致不能正常经营,资遣费的发给标准依董事会研究制定的方案执行。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职代会通过、董事会批准后行文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