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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实施制度(细则)

奖惩实施制度(细则)

2022-05-25 15:36:26

奖惩实施制度(细则)


为了促进和加强我公司保安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奖惩分明,充分调动每一个队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自觉性,较好地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辖区治安防范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保安员奖惩制度,特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考评办法:

每月、季度、年终对全体保安人员、中队、部门进行评比,对表现突出的保安员(中队长)、中队、部门进行奖励表彰,且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奖金50—1000元或其它奖品;精神奖励:表扬、通报表彰、荣誉称号、上报记功等。同时对有违纪行为的,进行相关处罚直至辞退。

di一条  保安人员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奖励

1、每月民主评选you秀保安员五名,各奖50元;对象是工作认真负责,服从管理,成绩显著者,当月违纪者不得参评。

2、每季度民主评选you秀中队长(副队长)五名,奖100元;对象是工作认真负责,管理成绩显著者。

3、年终被公司评为“you秀保安员”、“you秀中队长”,奖人民币200—400元;获得县公安局和市保安公司以上的“you秀保安员”、“you秀中队长”等荣誉称号的奖人民币300—500元。

4、每季度或年终被评为you秀驾驶员的,分别给与200-400元的奖励。

5、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抓获在本辖区违法犯罪人员的,公司奖100—300元,事迹突出者,报上级部门嘉奖。

6、弘扬正气,为民排忧解难,做好人好事,得到群众称赞的,奖100-200元。

7、调解处理好发生在本单位、岗位的民事、治安纠纷,群众满意的,奖人民币50—100元。

8、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本服务区域的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人员)或提供线索成绩突出者,报上级部门嘉奖,公司奖200—500元。

9、勇于同抢劫储户、单位现金及其他物资的犯罪分子作顽强斗争,不怕流血牺牲的,公司奖人民币200—1000元并报上级部门嘉奖。

10、遇到突发事件、火灾或险情能挺身而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成绩显著者,奖100—200元。

11为搞好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各项业务的发展积极出谋划策,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实行后效果显著者,奖100—200元;对公司业务扩展起到主要作用的,按首次营收金额的5%-10%一次性给予奖励。

12、拾金不昧者,按所拾金额、物品价值的大小,由公司给予嘉奖。

13、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奖100-200元。

14、参加公司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演练成绩突出的,奖100-200元。

15、参加公司及公安机关组织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奖100-200元。

每年进行一次全员考核,以提高保安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自身素质。

    第二条 凡当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惩罚:

1、凡迟到、早退、串岗、脱岗一次者,扣20-50元,超过两小时算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算旷工一天处理。

2、旷工半天以上(不按规定请销假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扣50-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除名)。

3、私自换岗、调岗扣20元,由此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扣30-50元,给予警告。

4、不按规定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枪支弹药)、交接班进行检查、登记的,发现一次扣20-50元,累计三次者,加重扣罚。

5、上岗期间不按规定着装、精神不振或酒后上岗、岗位上聊天、打牌、下棋、干私活、打瞌睡、与无关人员闲扯的,扣20—100元,累计三次者,加重扣罚。

6、执勤岗位和住宿区内务卫生秩序“脏、乱、差”的,扣罚责任人20元,累计三次以上者,加重扣罚,予以责任人警告(责任人:当班人)

7、不按规定管理、佩戴(带)、使用装备的,扣20元,造成丢失、被盗抢、损坏的,扣50元,予以警告,负责赔偿。

8、不按规定管理、使用枪支、弹药和押钞车辆的,扣50元—200元,予以警告;造成枪支走火、损坏、丢失、被盗抢或者人员伤亡的,以及押钞车辆损坏、被盗抢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并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9、拾物不交公,视拾物贵重程度扣20—100元,予以警告以上处罚,并责成退还失主,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或依法追究责任。

10、待人粗暴无礼,引起群众不满的,扣20—100元,予以警告;发生打骂、虐待、侮辱他人的,扣50—200元,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或依法追究责任。

11、擅自把亲戚或无关人员带入执勤区域或留宿执勤区域的,扣20—100元。

12、发现情况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因工作失职而发生治安事件、刑事案件、治安火灾事故的扣50—200元,予以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目无组织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指挥的,扣50—200元,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14、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服务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0—200元,警告以上的处分。

15、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或给公司和客户造成损害的扣100—200元,予以警告以上的处分,负责赔偿,情节后果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16、保安部长、队长、督察人员对员工工作失职或违反纪律隐瞒不报的,扣100—200元,实行倒查制,并酌情扣发职务津贴,予以警告。

 

第三条、保安人员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1、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不遵守公司保安人员管理制度,凡当月二次(含二次)以上、合同期间三次(含三次)以上违纪的(督察通报)。

2、因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全年受公司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警告的(公司文件)。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5、因本人身体、家庭原因或不适合该项工作的。

6、违反劳动安全纪律等原因,造成用工单位经济损失或给他人、自己造成伤、残、亡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情况予以处理或解聘。

7、法律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奖惩实施细则于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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