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押管理条例
di一章 总则
di一条 为规范守押管理工作、强化守押队伍建设、保障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押运工作实际,特制定《宜宾市江安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守押管理条例》。
第二条 守押大队受总公司和本公司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设守押中队、守护中队、本公司设守押大队。推行自上而下的逐级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实施组织管理和领导。
第三条 守押中队设中队长、副中队长、车长等职位,承担相应的组织领导管理职能。公司守押大队长必须由公司法人代表兼任或主管。
第四条 守押管理信守“安全di一、优质服务、遵守合同、信誉至上”的服务宗旨;遵循“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指导方针、争创一流的管理水平、一流的守押队伍、一流的服务质量、一流的工作效益。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吃苦耐劳、能打硬仗、业务技能精湛的守押队伍。对全体守押员工的基本要求是:政治合格、物要整洁、人要精神、作风严谨;文明执勤、团结协作、奋发向上。
第五条 坚持从严管理队伍,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守押队伍内务管理规定、押运操作规程、金库守护操作规程、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运钞车辆管理规定等岗位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奖惩方法及标准:奖励有突出表现、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金、予以表彰、记功、记大功以及重奖。惩罚有违纪违规事项按轻重情节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扣分、绩效考核、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扣分的处罚分值,对内务管理、押运操作、金库守护操作、运钞车管理,个人每1分折20元;对单位每1分折100元;从严执行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实现处罚分值加倍,个人每1分40元,对单位每1分200元。实施奖惩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二章 守押队伍纪律内务管理
第七条 守押队伍的管理教育,对政治学习、体能训练、业务培训、遵章守纪、安全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有年度的计划安排。队员个人无故缺课不参加训练、学习,不到岗者,一次后3-6分,按旷工半天处理,并扣相应工资。
第八条 严禁队员私自调换班,凡需调换者,需报中队负责人同意后方能调换,如果调班造成缺岗,属主班的责任。违者一次扣1-3分,多次加重处罚,造成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
为规范休假制度,杜绝私自调换班(假),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调换班(假)次数(每月/每人不得超过2次)。在执行任务、学习训练、培训期间无特殊事由不得调换(假)(特殊事由:婚假、丧假、病假、产假、陪护假)。违反调换假规定,未经同意私自调换者按旷工处理(扣3-6分,并扣除相应工资)。旷工1天以上(含1天),解除劳动合同。
1、换假2天内(含2天),由换假本人以书面形式报中队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调换。
2、如需连续休息3天,由调假本人以书面形式报中队长、分管大队长(或副大队长)逐级审批后呈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调换。
3、如需连续休息4天以上(含4天)15天以内(不含15天),由调假本人以书面形式报中队长、分管大队长(或副大队长)逐级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九条 守押队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形象,注意仪容仪表端庄;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状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和防弹衣、自卫器件等防护装备的佩戴,执行任务中随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精力集中、反应机智、站位适当、保证守护目标安全正常运行。对着装不整洁、个人形象差、精神不振、站位不当者扣1-3分。影响后果加重处罚。
第十条 各押运中队、守护中队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持内务整洁卫生、物资摆放整齐,各类设施安全无异常;内务管理必须做到:
1、室内外地面、桌面、清洁卫生、无杂物乱丢乱放;
2、铺面干净、整洁;
3、衣服、鞋子、用具摆放整齐;
4、 物品摆放有序;
5、室内无人随时关闭电灯、空调等;
6、 随时排查日常生活中的不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严肃组织纪律、严格请假、销假制度,杜绝迟到、早退和旷工。除正常休假外,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控制队员请假的次数;在执行任务、学习训练,培训期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违返请假规定、未经同意不到者视为请霸王假,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一次扣1-3分,旷工一次扣3-6分,并扣除相应工资。对队员和队长(部门)负责人的请假按分管权限逐级审批。
中队长凡在日常管理中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中队长应负管理责任。扣5-10分。
中队长凡在日常工作中因贯彻、落实、监督执行操作规程不到位(凡涉枪、涉弹、涉车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中队长应负管理责任。扣5-10分。
各中队、大队负责人要掌握和熟悉所属队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要随时掌握队员的思想动态和动向,杜绝人员失控。对擅离职守、无故旷工一天者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用人标准,注重现实表现,严格掌握守押人员进出口关。守押队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现实表现好;无前科、无违纪违法行为;符合特种保安人员的条件和要求。新进队员在试用期内违规违纪二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在实施守押队伍内务管理教育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不尽事宜的违纪违规同时参照《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以及人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押运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押运前准备工作
1、押运员、解款员、驾驶员、守库员、管库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迟到早退扣1-3分,迟到、早退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
2、各中队根据银行运行情况,确定中队点名时间,点名以队列集合形式进行,队员在点名时应在队列中答到。一个月之内,未在队列中答到不能超过两次,超过两次以后按迟到处理。
3、点名前电话请假,每月不得超过两次,以各中队点名为准,必须10分钟之内到岗,超过10分钟按迟到或旷工处理(特殊事由除外)。
4、一年之内凡队员迟到、早退累计4次,解除劳动合同。
5、押运员、解款员、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严禁穿凉鞋和鲜艳的鞋子上班,各种标志、证件和防卫器具佩戴(带)齐全,穿好防弹衣、戴好头盔。违者扣1-3分。
6、驾驶员负责检查车辆性能是否良好,油量是否充足、报警、灭火器材性能是否良好,带齐行车有关证件,预热车辆准备出发。违者扣1-3分。
7、押运员依序领取枪支、子弹,带齐各类证件。违者扣1-3分。
8、枪柜、弹柜由守库员开启,并逐项认真负责地做好领用登记和签字,违者扣1-3分。
9、守库值班员应密切注意进出库房人员情况,负责监视、监督和在出入库登记薄上的签字工作。违者扣1-3分。
10、钞箱上车前,押运员应密切观察周围情况,站好位置,做好警戒,确认正常情况下,通知解款员将钞箱装车,待确认钞箱装好;锁好钞箱柜门和车后尾门后,押运员迅速上车关好车门准备运行。警戒站位不当异常情况不明扣1-3分。
11、驾驶员应全面检查押运通讯设备是否灵敏畅通,押运员检查押运工作是否一切准备就绪。一切准备就绪后,钞车出发,开始执行押运任务。
第十五条 押运途中
1、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押运员为押运安全负责人(车长),负责整个押运过程的安全警戒工作。遇有突发事件时,组织、指挥押运员、驾驶员、解款员妥善处置。另一名押运员坐在后排靠右门的位置。同车押运员,驾驶员、解款员应服从安全负责人的指挥,相互配合,确保押运安全。不按规定执行者扣2-5分。
2、行进中,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押运员负责钞车前方及左右的观察工作,同车人员严禁玩弄手机、睡觉、做与押运无关的事情,违者扣1-3分。
3、驾驶员、解款员、押运员在执行任务及等待的过程中,严禁玩手机、看书、看报、睡觉以及下车到游戏室玩游戏。违者扣1-3分。
4、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如遇情况受阻,应及时与检查部门或执勤人员联系,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尽快启程。同时,及时将受阻情况报告主管人员。违者扣2-5分。
5、运钞车到达营业网点后,先由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押运员下车观察周围情况,当确认安全时,通知同车押解人员下车进行钞箱装卸作业。押运员背对背站在钞车后门两侧进行警戒,钞箱由一名押运员和两名解款员护送到网点通勤门外,押运员目送解款员将款箱送入通勤门内,待通勤门关好后,押运员迅速返回到网点门口,与站在钞车后侧警戒的押运员进行相互照应,待解款员交接完毕后,同车押解员迅速上车,继续执行下一网点的押运工作。加钞过程中,押运员必须下车按规定站位警戒。违者扣1-5分。
6、押运途中遇有抢劫、爆炸、交通事故、尾随、等情况时,应按《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押运员(或解款员、驾驶员)应将情况立即向“110”和公司领导报告。违者扣3-5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押运工作中,严禁停车购物、吃饭等违规行为,违者扣3-5分。
第十六条 押运结束
1、完成押运任务返回后,押运员要及时验枪、验弹,交回枪支、子弹和防弹衣、防弹头盔以及防卫器械,并认真逐项做好交接登记。每执行一次任务办理一次登记,违者扣1-5分。
2、驾驶员要做好当天行车里程、油耗的统计,违者扣1-3分。
第十七条 押运要求
1、驾驶员要时刻保证钞车车况的良好。押运中车辆不能熄火,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不准办理与押运无关事宜,不准搭乘、装载与押运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严禁超载,违者扣1-3分。
2、解款员在款箱交接时必须做到同进同出,认真清点款箱、物、件数,确认无差错和封签无损坏、才能交接和签字、发现错误和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违者扣1-5分,造成后果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3、解款员、押运员严格按操作规程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押运员在执勤过程中接触钞箱和代替其他的相关业务。违者扣1-3分。
4、钞车同车人员要相互监督,纠正违章,正确履行职责,违者扣1分。
5、异地或远程运钞,原则上不得在途中过夜,途中守护钞箱的押运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押运员要随钞箱看护,严禁找人代替,违者扣3-5分。造成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
6、押运员在执行押运任务时,必须武装押运、规范着装、证件齐备,穿好防弹衣,戴好头盔,违者扣1-3分。
7、押运员、解款员上岗前和上岗时,严禁饮酒,不得擅自单独行动;押运时严禁玩弄枪支,不准将枪弹转交他人,不准随意鸣枪或枪口对人(打击目标除外)。违者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
8、押运期间无论车内车外,严禁吸烟、保持清洁卫生,违者扣1-3分。
第十八条 押运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十不准”
⒈ 不准擅离职守;
⒉ 不准饮酒(包括头天醉酒未完全恢复正常);
⒊ 不准运钞时搭乘无关人员;
⒋ 不准违反规定随意使用武器、防卫器具;
⒌ 不准玩弄枪支、防卫器具;
6.不准携带违禁物品;
7.不准参与清点、登记、搬运押运钞箱和物品;
8.不准使用手机等联络其他事项;
9.不准着装不整、不规范从事押运执行任务;
10.不准办理与押运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押运员的基本要求和纪律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行政规章,遵守公司和客户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违者扣3-5分,并待岗处理,扣除待岗期间的相应工资。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询私枉法,不损害客户、公司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者扣1-5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
3、严守岗位、坚持原则、团结协作、相互监督、积极工作、优质服务,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违者扣1-3分。
4、遵守职业道德、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下列行为:
⑴严禁du博、嫖娼、吸毒、罢工、打人,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⑵严禁骂人、侮辱人格,违者扣1-5分;
⑶严禁酒后上岗、持枪、驾车和开霸王车,
⑷严禁将武器装备和运钞车借他人保管使用,枪口不随意对准他人;
⑸严禁泄露工作机密和公司客户的商业机密,乱拉关系,将无关人员带至工作岗位玩耍,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
⑹严禁擅离职守,无故旷工,以任何理由干扰破坏工作、学习、训练秩序和管理秩序。
(7)遵守相关约定,密切与客户单位搞好关系,凡被客户单位通报和投诉,一经查实,扣2-5分,影响恶劣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熟悉应急预案突发时的处置措施
1、应急突发事件包括:抢劫、爆炸、尾随、交通事故、交通受阻、机械故障及自然灾害事故。
2、运钞车执行任务遭遇抢劫时,按预案操作。
第四章 金库守护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交接班
1、接班守库员应提前10分钟到位,按规定统一着装,各种标志、证件佩戴整齐,做好上岗前的准备工作,违者扣1-3分。
2、与前守库值班员进行枪弹交接,认真清点常用枪支,子弹数目是否与登记相符,附件和有关证件是否齐全,并严格按验枪操作程序进行验枪,违者扣1-3分。
3、检查通讯设备、防卫器械、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工作是否正常,违者扣1分。
4、交接班人员在值班登记簿上签字,违者扣1-3分。
5、上述各项交接完毕后,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队长汇报。交接完毕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岗,违者扣1-3分。
第二十二条 值班守护
守库值班员上岗后,全面负责库区的警戒和守卫、确保金库情况明了ju对安全,并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常用枪弹的保管和领用登记。(1-2分)
2、按规定正确保管武器弹药,即实现枪、弹分柜双人双锁交叉管理的原则。
3、押运员领用枪、弹,发放一次,登记一次,严禁代领代签。每次押运结束,立即收回枪弹并入柜保管,严禁把枪弹转借他人做与守护无关的事情。(1-3分)
4、每一次常用枪弹的交接都要做到认真、仔细,严格监督持枪人员按规程进行验枪。(1-2分)
5、负责做好外来人员进入库区的登记工作和金库进、出入人员登记的监督签字工作。(1-3分)
6、负责重要电话的记录,做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1-3分)
7、遇到有关上级或公安部门检查库区时,值班人员必须电话请示公司总经理,在客户主管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到场后,进行验证、查实有关证件登记后方可实施检查。(3-5分)
8、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锁好守库室防盗门,禁止外来人员和值班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严禁非当班人员留宿守库室。(3-5分)
9、坚持24小时双人持械守库制度,严禁睡觉、脱岗、旷工。违者扣1-5分,同岗者不报告扣1-5分,情节严重作开除处理。
10、严禁在值班室从事一切娱乐活动,保持室内卫生,各种物品摆放要做到整齐化。(2分)
11、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如遇火警、水灾、或其他灾害事故,在保证金库安全的情况下,要果断采取措施,全力抢险。如遇歹徒抢劫,盗窃等,按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守库中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报告,确保正常安全。(3-5分)
12、负责维持守库室正常的值班工作秩序。尾箱入库后任何人员不得进入金库。公司总经理、枪弹管理人员和主管负责人除外。(3-5分)
第二十三条 金库守护职责
1、守护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枪支、防卫器具,做到人不离岗,枪支、防卫器具使用方便、快捷。(1-3分)
2、守护人员执行守护任务,应熟悉防护区域的环境情况及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1-3分)
3、守护人员应按时到达执勤位置,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交接事项。(1-3分)
4、守护人员交班时认真检查库区报警、监控、通讯设备,发现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维修。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严禁移动、触碰、更换库区内的监控、报警、消防、照明等设施。(3-5分)
5、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守护人员方可接受检查。(3-5分)
⑴有本单位领导或者保卫部门人员陪同;
⑵有能确认系上级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
⑶持有上级或本单位签发的“安全检查介绍信”
6、守护人员接到报警或发现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做好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赶到现场迅速查明情况。(1-3分)
7、守护人员遇到下列情况时的操作:(1-3分)
⑴夜间值班听到异常声响时,应迅速做好防卫准备;
⑵判明遇盗窃、抢劫时,应迅速报警并按应急预案处置;
⑶歹徒逃跑,守护人员应坚守岗位,保护好守卫目标和现场;
⑷发生火灾时,应按防火应急预案处置。
值班时严格执行“十不准”
1、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2、不准饮酒(包括头天醉酒未完全恢复正常);
3、不准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值班区域;
4、不准违反规定随意使用武器、防卫器具;
5、不准玩弄枪支、防卫器具:
6、不准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值班区域;
7、不准参与清点登记,搬运押运物品;
8、不准使用电话联络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
9、不准着装不整洁,不规范时从事守护值班工作;
10、不准办理与守护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
严重失职违规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金库守库员的基本要求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行政规章,遵守公司和客户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徇私枉法、不损害客户、公司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严守岗位、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互相监督、积极工作、优质服务,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文明礼貌、言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形象,自觉维护公司和客户单位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十五条 遵守职业道德、严肃工作纪律、守库员严禁下列行为(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⑴严禁du博、嫖娼、吸毒、罢工;
⑵严禁打人、骂人、侮辱人格;
⑶严禁酒后上岗(包括头天醉酒未完全恢复正常);
⑷严禁泄露工作机密和公司客户的商业秘密,乱拉关系,将无关人员带至工作岗位玩耍;
⑸严禁擅离职守,无故旷工,以任何理由干扰破坏工作、学习、训练秩序和管理秩序;
⑹严禁枪口随意对准他人。
违背上述各项者除按守库员职责条款处理外也按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执行,失职情节严重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金库守库员在下列四种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处置措施。(应急预案处置措施另行文)
1、 当歹徒暴力抢劫金库时
2、歹徒进入警戒区企图作案时
3、库区发生爆炸、火灾或地震等自然灾害时
4、库区发生异常情况时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金库守护操作工作规程的过程中,如有其他不尽事宜同时也可参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章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程
第二十八条 枪支弹药管理
1、枪支弹药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制,使用部门和使用人是枪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1-2分)
2、持枪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若不服从者立即停止持枪,扣3-5分。
3、对配置的枪支、弹药在非执行押运、守卫任务时一律实行双人保管,必须做到枪、弹分离,违者发现一次扣2-5分。
4、枪支必须建立武器档案,保持一枪一档,专人管理,缺一项扣1分。
5、具有持枪资格的保安员,只有在押运或守卫任务时方可佩带枪弹,且“两证”齐全,违者扣1-3分。
6、携带枪支必须是具有持枪资格的押运员、守库员。
7、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违者扣3分。
8、可持枪支的人员因违规、违纪接受调查或其他原因被停职期间或由于身体原因不宜执行押运任务时,禁止佩带枪支。
9、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熟练和掌握枪支的性能,严格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违者扣1-3分。
10、持枪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得擅自单独行动,违者发现一次扣5分。
11、押运员、守库员在未接到公司有关领导的书面命令或口头命令时不得随意动用、外借枪支。若随意动用、外借枪弹一次,作开除处理,对私自动用枪支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12、枪支弹药数目不清被盗、被抢或丢失必须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同时要立即报主管公安机关。非勤务时段领用枪弹,必须报告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有手续(或电话指示),经枪管人员确认方可执行,否则任何人不准领取枪弹。违者扣5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处理,造成后果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枪支使用
1、正常勤务用枪,必须进行严格的枪支登记,领用枪弹登记,发现漏登记一次、代签一次、领用人员、守库人员各扣1-3分,多次加重处罚。
2、枪弹交接、枪弹在使用完毕交回金库时,必须先验弹,再验枪。交接清楚,如若交接不清造成后果追究用枪人员、守库人员的责任。并扣3-5分。
3、领用枪支、子弹必须按照“动枪必验枪,验枪先验弹”的规定进行。若动枪不验枪,验枪不先验弹的,一次扣1-3分,多次从严处罚。
4、携带枪弹时,未按操作规程进行,造成枪支走火,一次扣5分,二次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5、枪支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扣5分,造成枪支严重损坏不能使用,按枪支原价的20%-50%进行赔偿。故意损坏者,全额赔偿并严肃处罚。
6、枪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枪支被盗丢失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7、子弹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子弹被盗丢失作开除处理,造成后果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8、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做到枪弹不离身,发现一次枪弹随意离身扣5分,多次加重处罚。
9、严禁枪口对人和酒后持枪,发现一次扣5分,多次从重处罚。
10、严格执行“四个不准”,即:不准玩耍枪支;不准非持枪人动枪、代管枪支;不准在非指定时间和地点擦拭枪支;不准随意鸣枪;凡违反“四个不准”中的一项扣5分,二次解除劳动合同。
11、严格禁止枪支外借,凡违反本条规定者,作开除处理。
上述条款中凡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枪支保养
1、押运员应随时对枪弹进行保养维护,没有维护保养者扣1-3分。
2、守库、押运人员每周应对枪支保养一次,防止枪支生锈、腐蚀。发现生锈、腐蚀情况扣1-3分。
3、所有执勤的枪支(金库执勤枪支除外),守库人员应清理分别入柜入库上好锁,绝不允许放在柜、库外。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发生其他事故,违者扣1-3分。
第三十一条 熟练防爆枪操作要领;严格执行防爆枪操作六大规程(另外已专例行文)不断加强枪支使用的技能训练,全面准确地提高操作水平和使用技能。
第三十二条 使用枪支的注意事项,严禁出现下列情况:
枪支弹药使用时“十五项严格禁止”;
1、严禁酒后持枪上岗。
2、严禁携枪离岗。
3、严禁无故鸣枪。
4、严禁无紧急情况子弹上膛。
5、严禁枪口对人(打击犯罪目标除外)。
6、严禁随意乱扔乱放枪支弹药。
7、严禁擅自拆卸枪支弹药。
8、严禁用杂物堵塞枪口。
9、严禁转借枪支或挪作他用。
10、严禁使用猎枪子弹。
11、严禁不到射击时手指伸入板机圈内。
12、严禁随意扣动板机。
13、严禁在携行、操练时随意打开板机保险。
14、严禁玩弄枪支。
15、严禁武装执勤时人枪分离。
第三十三条 在实施枪弹管理使用规程的过程中,如有其他的不尽事宜,同时参照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和公司防爆枪六大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库人员尾钞箱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管库人员应在每日早上出库前提前20分钟到岗,开启尾钞箱库门后,对照出库单认真核对出库尾钞箱、封包袋数量,核对账实相符后,作好出库准备。在接受尾钞箱时,在di一辆运钞车回金库区域前做好接收准备。上班未按规定出钞箱,违反1次扣1-3分,2次扣2-5分,3次违反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管库人员应严格遵守配证上岗、签字进出库、库房的规定,未按规定违反1次扣1-3分,多次违反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提供尾钞箱管理服务时,实行双人管库制度,管库员必须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锁库,并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尾钞箱库的库门钥匙和密码。未按规定违反1次扣1-3分,多次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工作期间,管库人员不得将包、袋等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带入库房。未按规定违反1次扣5分,2次扣10分,多次违反加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尾钞箱(含封包袋,下同)收发、存放物品收发时,应认真核对收发尾钞箱封包袋编号、箱体和封包袋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按规定违反1次扣1-5分,多次违反加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在办理尾钞箱、封包袋交接手续时,管库人员应对交接登记内容详细填写、字迹工整、登记要素齐全,物品数量一律采用大写。违反1次扣1-3分,多次加重处罚。
第四十条 在交接尾钞箱、封包袋时,出现错等现象,必须及时划线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本人个人名章或手印。出错未更正违反1次扣3-5分,2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尾箱库房门密码管理实行个人负责制,管库人员必须各自保管使用库房门密码,密码掌管人不得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交他人使用,管库人员轮岗必须更换密码,组合锁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变更,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严禁在库房内存放个人物品或未经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允许存放的寄库物品,违反一项扣5分,造成后果者解除劳动合同追加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作结束后,管库人员应立即锁闭库房,放妥库房钥匙、设定开启“110”报警、“防震动报警”等技防设施,锁闭库房通道门后,尽快离开库区。未按规定违反1次扣1-3分,多次加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 管库人员在库区工作,不得脱离监控监视范围,库区不得吸烟、饮酒。违反一项扣5分,多次加重处罚,造成后果,追究相关责任,影响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运钞车辆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为保障运钞车辆的正常运转,使驾驶员和运钞车 保持优良的状态,确保运输任务安全、正点、高效无差错运行,圆满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六条 车辆管理
1、车辆管理实行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专人管理责任制,使用部门责任人和使用人是车辆管理的直接负责人。
2、车辆的购置:公司购买运钞车由总经理审批;由守押大队书面申请,经守押分公司备案,报总经理审批方可购置;所购运钞车必须符合公安部防弹运钞车质量标准。
3、新车在正式上牌投入运钞前一周或旧车在更换牌照后,应将车牌号报守押分公司备案,待此牌照加入现金保险后方可上路运行。违者扣5-10分。
4、车辆使用后三月内需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如超出时间未安装扣10分。
5、运钞车是特种车辆,除正常执行任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领导和车辆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动用钞车,违者当事人和责任人扣5-10分。
6、驾驶员必须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服从管理、听从公司领导和车辆主管的指挥。不得擅自行动。如有不服从,一次扣2-5分,二次扣5-10分,停驾5-10天,停驾期间扣除全额工资。扣除两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奖励评比,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7、严禁擅自用车,有下例情节之一者被视为擅自动用车辆。
⑴非工作用车,将车驶离指定停车场所,无论是上班或者下班时间,一律视为擅自动用车辆。
⑵私自将车交予他人驾驶,视为擅自动用车辆。
⑶如因工作需要,将车交予他人驾驶时,须报车辆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交予他人驾驶,否则视为擅自动用车辆。
8、对擅自动用车辆一次扣5-10分,停驾5-10天,停驾期间扣除全额工资,取消一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奖励评比;两次解除劳动合同。
9、对擅自动用车辆造成后果的,应承担一切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10、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凡酒后驾车,发现一次扣5-10分,停驾5-10天,停驾期间扣除全额工资,取消一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奖励评比,造成后果解除劳动合同。
11、严禁驾驶车辆时打、接电话,违者一次扣2-5分,二次扣5-10分,取消一个月安全目标奖,三次从严处罚。
12、严禁车辆在外过夜,因工作需要,须在外过夜报经总经理审批,车辆在维修时须在外过夜报车辆主管审批,同意方可在外过夜,未经同意发现有车辆在外过夜一次扣10-20分,停驾5-10天,停驾期间扣除全额工资,取消2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奖励评比,二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车辆使用
1、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上路,驾驶员应带齐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等相关证件,违者扣2-5分,扣一个月安全目标奖,二次扣5-10分扣2个月安全奖,三次扣加重处罚。
2、车辆保险,年审到期,前一个月报车辆管理员,如到期未报扣2-5分,未报车辆脱保,年审超期,造成后果扣5-10分,承担所造成费用的20-50﹪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3、守押分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外出时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扣分和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4、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礼让三先”不得开霸王车、赌气车、快车、发现一次扣2-5分,两次扣5-10分,停驾5-15天,停驾期间扣除全额工资取消两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奖励评比,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5、驾驶员要严格按照押运路线、规定时间行驶,遇有情况需改变路线时应及时报告。私自改变押运路线扣2-5分,停驾5-15天,停驾期间扣除全额工资,取消年终奖励评比,二次解除劳动合同。
6、运钞车辆正在为网点服务时,驾驶员不得下车,发现下车一次扣2-5分,取消1个月安全目标奖,二次扣5-10分,取消2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奖励评比,三次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押运路途远、网点多、时间长,驾驶员须下车应选择相对封闭安全的网点,武装押运人员应站位警戒。
7、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随意开门上下人,随意开门上下人造成事故,一切责任由驾驶员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并扣5-10分,取消2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奖励评比,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8、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解救伤患人,及时报案,并立即与车辆主管联络处理。突发性其他类临时事故或故障,也应遵守“先报告再处理”原则。
9、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使用不当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划分,以及车辆主管部门鉴定,将受到下列相应的处理:
⑴一般事故(所划责任产生费用1000元以下者):驾驶员承担20%-30%的赔偿,取消二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一切奖励评比。
⑵严重事故(所划责任产生费用在1000-5000元者):驾驶员承担10%-30%的赔偿 ,取消二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一切奖励评比。
⑶重大事故(所划责任产生费用在5000-10000元者):驾驶员承担10%-20%赔偿,取消二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一切奖励评比。
⑷特大事故(所划责任产生费用在10000元以上者):驾驶员承担5%-20%的赔偿,取消六个月的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一切奖励评比,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10、一年内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包括两次)以上,根据交通部门的事故鉴定,驾驶员负有责任的,所负责任产生费用每次在3000元(包括3000元)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11、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两次交通事故,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鉴定,驾驶员负有责任的,所负责任产生费用每次在3000元(包括3000元)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12、在停车场或其他地方发生车辆损坏属驾驶员责任的,费用在1000元以下者,驾驶员承担20%-50%的赔偿,取消2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一切奖励评比。费用在1000元以上者,驾驶员承担10%-20%的赔偿,取消6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一切奖励评比。连续两次发生车辆损坏参照第八条、九条执行。
13、在停车场或其他地方发生车辆损坏属双方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属对方责任,驾驶员放弃赔偿的,损坏车辆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取消6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一切奖励评比。
14、车辆在春、夏、秋天的早上,预热时间为1-3分钟,冬天为2-4分钟,早上预热时间不得开空调、排气扇,发现一次违规使用扣2-5分,二次扣2-5分,取消一个月安全目标奖,三次加重处罚。
15、公司所属车辆燃油加注,需在公司指定地点加注,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注时需报车辆主管审批,否则不予报销油费。
16、驾驶员未按规定操作车辆,从而导致油量超标,由自己承担超标费用,扣2-5分,取消年终一切奖励评比,二次加重处罚。
17、燃油按规定加注,一经发现截留油票扣5-10分,取消两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一切奖励评比,二次加重处罚。
18、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事故及时排除,排除不了及时报告,不得带故障上路。
第四十八条 车辆维修、保养
1、公司所属车辆需在公司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外维修者,报车辆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公司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2、车辆需维修的,原则在每周周五前向车辆主管报告,待作安排后进行维修,车辆到修理厂维修时需换件的,经车辆主管同意后方可换件,否则换件费用由驾驶员承担10%-30%,扣5-10分,二次驾驶员承担30%-50%的费用扣5-10分,取消2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一切奖励评比,三次加重处罚。
3、未经车辆主管和公司有关领导同意,私自到修理厂维修车辆,维修费用驾驶员承担扣5-10分。
4、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要报车辆主管确认。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的,其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5、在修理厂维修车辆驾驶员签字确认维修项目,车辆维修完毕回单位后须向车辆主管汇报车辆维修情况。
6、车辆非正常损坏,属驾驶员操作不当的,驾驶员承担10%-50%的赔偿,取消1个月安全目标奖,二次承担20%-50%赔偿,取消2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一切奖励评比,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7、车辆应进行日常维护,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由驾驶员进行作业,每日应对车辆的油、水、气进行检查,紧固易损、易松、螺栓、螺母、风扇、水泵皮带的松紧程度,如因驾驶员疏忽大意、漏检、未检、不检造成车辆损坏的,驾驶员承担维修损坏车辆30%-50%的费用,造成损坏车辆两次(包括两次)以上,每次维修费在2000元(包括2000元)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8、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上有脏物应及时清理,每天早上出车前对车辆进行擦拭,发现车内有烟头、纸屑、灰尘或其他脏物扣2-5分,车身过脏扣2-5分,二次加重处罚。
9、定时对活动部位,车门、车锁等加注润滑油,保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四十九条 车辆停放
1、每天用车后必须按规定将车辆集中停放在指定地点,两台(包括两台)以上的车辆停放在有条件的停车场时,车头保持在一条线上,不得随意停放,发现一次乱停乱放扣2-5分,两次扣5-10分,取消2个月安全目标奖,取消年终一切奖励评比。
2、上班到各网点有条件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点停车时应保持规范。
3、各车在停车场,临时停车点停车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人行横道交通要道,一经发现扣2-5分。
第五十条 其他车辆未单列本条款的参照执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章 执行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奖惩申报审批权限和程序
1、扣分、处分审批权限由公司督察组及相关执纪人员填写《奖惩通知单》,队员签字确认或注明。
2、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及重大经济处罚审批权限和程序:中队长、大队长、相关执纪人员填写《奖惩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总经理签署意见生效。
3、奖励、嘉奖、记功、记大过及重大经济处罚审批权限和程序:由中队长、大队长及相关执纪人员填报《奖惩审判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研究决定后生效。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办公会提交申诉和调解。
第五十二条 本守押管理条例未规定事项参照公司现行规章制度相结合执行。公司制度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执行。
第五十三条 凡解除劳动合同属严重违规违纪,其他属于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及车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