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押人员验枪制度
di一条 每执行一次任务前,押运员到枪、弹库进行领用登记,登记后先领取子弹,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再领取枪支。
第二条 子弹、枪支领取完毕后进行验枪。
第三条 验枪时,枪口必
2、两眼观察抛壳窗;
3、左手握前手柄(护木)向后拉到位
4、检查弹膛、枪仓中有无子弹;
5、在确认无子弹时将前手柄(护木)向前推到位,再重复1、2、3、4、5动作四遍
6、打开保险,击发,关闭保险。
第四条 验枪完毕后,必须关闭保险,才能装填子弹。
第五条 验枪和装填子弹时,必须在同车押运员和枪、弹库值班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装填子弹必须按照四红、一黑的顺序进行。
第七条 执行完任务后,到枪、弹库交回枪、弹时,必须先退子弹,当面清点无误,由枪、弹库值守员把子弹放入枪弹柜,在库区验枪器处,在同车押运员及枪、弹库值班员监督下才能进行验枪。
第八条 在任何环境下(打击犯罪目标除外),严禁枪口对人。
第九条 领用、归还枪、弹及验枪过程,必须在监控下进行。
第十条 枪、弹交接完毕后,在枪、弹领用登记本上确认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