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管理使用“十五项严格禁止”
di一条 严禁酒后(包括头天醉酒未恢复正常)持枪上岗。
第二条 严禁携枪离岗。
第三条 严禁无故鸣枪。
第四条 严禁无紧急情况子弹上膛。
第五条 严禁枪口对人(打击侵犯目标除外)
第六条 严禁随意乱扔乱放枪支/弹药。
第七条 严禁擅自拆卸枪支/弹药。
第八条 严禁用杂物堵塞枪口。
第九条 严禁转借枪支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严禁使用猎枪子弹。
第十一条 严禁不到射击时手指伸入扳机圈内。
第十二条 严禁随意扣动扳机。
第十三条 严禁在携行、操练时随意打开扳机保险。
第十四条 严禁玩弄枪支。
第十五条、 严禁武装执勤时人枪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