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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员管理规定

保安人员管理规定

2016-08-03 19:40:01

宜宾市江安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保安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和保安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保安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保安人员应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技能培训,不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包括客户单位组织的其他有益活动。

       二、保安人员应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公司和客户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公司性质和岗位特点,定期不定期地对保安员进行岗位调整。对不服从安排或以其他理由不服从调动、指派的保安人员,原则上不再使用,视情况给予待岗或劝其辞职处理。

       三、保安人员应做到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加强责任心,提高服务意识,不讲条件、讲待遇。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

       四、在工作期间,能吃苦耐劳、坚守岗位,严禁在上岗期间喝酒、打牌、玩手机和与他人闲谈、打瞌睡等或做与服务不相关的事。如因失职行为造成执勤不力、服务区域被盗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重者予以辞退。

       五、保安人员不准私自换班或找他人顶班,因换岗造成影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严禁任何保安人员着保安服装到公共场所喝茶、打牌、饮酒、跳舞等。

       七、禁止保安队员带非值班人员到执勤点住宿,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八、队员在工作期间每年可请年休假五天,其余时间因轮休制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原因一月内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三次。请假一天以内须经队长同意,请假三天以上(含休息)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连续请假20天以上,无人替代其工作职责的,假期满后作待岗处理,重新安排岗位。非因公连续请假30日以上(包括30日),又无人替代其工作职责的一律视为自动辞职。凡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开执勤岗位三天以上的一律视为自动辞职。

       九、保安人员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充当个人保镖、打手、骂人、耍特权,和其它超出保安人员职责范围的事,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一律自行负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公司或客户单位配发的执勤用具、生活用品保安人员要妥善保管和爱护,严禁私自佩带、使用警具,如故意损坏、遗失的,由个人负责赔偿,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严禁将保安服装、标志转借他人使用,保安服装不能与便装混穿。标志佩戴齐全,并着装整洁、仪表端庄,精神振作,如没按着装规定着装,标志佩戴不齐全的,或其它言行举止不当的要严肃处理。

       十二、保安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凡被客户单位累计投诉两次(含两次)以上要求调换人员的,公司在查清违规违纪事实后,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十三、根据用人单位的条件要求,保安员岗位年龄确定:武装押运和城区网点保安员年龄不超过56周岁,达到年龄后,由公司安排换岗,不服从换岗分配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按自动辞职处理。换岗人员若在短时间里没有岗位轮换,则采取待岗,待岗时间不超过半年,期间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保待遇;待岗时间超过半年的,则由公司发给基本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对不愿意继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可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公司配合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

       十四、门卫、仓库、枪库、金库等岗位有夜间守护的,应加强值守和巡查工作,凡有卧床休息行为的,一律不视为工作时间。

       十五、本保安人员管理规定于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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