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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司章程

江安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司章程

2014-07-21 19:30:45

宜宾市江安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党建入章)

 

di一章  总 则

di一条 为规范宜宾市江安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设置党务工作岗位,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执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的成立与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系经《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江安县保安公司脱钩改制工作的批复》(江府函〔2014〕126号),由宜宾市江安县保安服务公司改制为宜宾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宜宾市江安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学府大道360号中央公园C地块一期纯商业2层7号、3层3号。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由13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由股东投资,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 经营范围:

门卫、巡逻、守护、武装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居民服务;保安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服务外包;摄像服务;公共安全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营运;保安器材、消防器材销售;餐饮、住宿;娱乐业;再生废旧物资回收。(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或审批项目,涉及后置许可或审批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通过,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营业期限:公司为yon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照《宪法》、《工会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相关活动。公司应当为职工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由股东一次性出资,其中宜宾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10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行政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以货币98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

第十四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宜宾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2

2014年11月14日

货币

51%

杨    俊

54

2014年11月14日

货币

27%

朱惕非

20

2014年11月14日

货币

10%

万乾容

2

2014年11月14日

货币

1%

李光弟

3.5

2014年11月14日

货币

1.75%

陈永红

3.5

2014年11月14日

货币

1.75%

罗学军

3.6

2014年11月14日

货币

1.8%

贺士琼

2.8

2014年11月14日

货币

1.4%

沈贵英

2.8

2014年11月14日

货币

1.4%

肖小林

1

2014年11月14日

货币

0.5%

李光俊

1

2014年11月14日

货币

0.5%

葛进

1.8

2014年11月14日

货币

0.9%

陈宇

2

2014年11月14日

货币

1%

合     计

200(大写:贰佰万元整)

100%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而持有本公司股权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公司党支部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宜宾市江安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

第十八条 公司支部书记、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公司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7人,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等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经理层,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担任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经理由一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职责

公司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兼职纪检监察员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 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公司设立专职党务工作人员1名,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作保障

公司为党的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经费,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纳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五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选举和被选举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六)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以及设立子公司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和召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

第六章  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原则上由公司党组织书记担任。执行董事在其供职的单位按其所在岗位领取工资 薪酬,不得在兼职公司享受其他报酬和待遇,但因为履行职 责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六)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及设立子公司等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负责本公司的对外融投资;

(十一)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提名经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总经理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利润分配方案、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一)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1名。由大股东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di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懂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di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三条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除不具备前款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外,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第八章  股权转让

第四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四十五条 股东因调离、解聘、合同期满等原因离岗离职的,可按上年度年度资产净值的股比值协商退股,由公司收回。

第四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七条 依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持股证书,向新股东签发持股证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股东会前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政府授权部门依法决定终止;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di(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六)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di(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贰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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