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通报1703
宜宾市江安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编 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司各部门、中队、执勤点:
公司督察组于本月23日对城区各网点和武装押运开展检查,结合平时视频监控情况,通报如下:
一、网点情况
督察组共检查值班室9个,网点19个,人员30人,现场纠正违规4人。
值班室整洁卫生、记录完好有:农商行门卫室、农商行金库值班室、县政府门卫室。
着装规范,证件、警具佩戴(带)齐全,仪容仪表端庄突出的有:张华、樊锦奇、罗学峰、孙凤祥、刘清洪、王正江、李茂江等同志。
二、武装押运情况
从视频监控的情况来看,守押中队组织性、纪律性、时间性、服务性的意识较强,接送钞箱除特殊情况外,都能做到安全、准点,各守押中队与各网点都能协调沟通配合默契,没有其它不良反应。守押人员着装统一,佩戴(带)齐全,工作严谨,没有错误接送钞箱的事发生。个别押运员过去持枪警戒站位不够规范,现有较大的务实转变。
所有枪支维护保养良好,没有锈迹、灰垢。枪支存取双人双锁,记录完整。
运钞车装备齐全,车况、监控定位、对讲机正常,运钞车清洁卫生的有工行押运(川QE0211)、农行押运(川Q303A7)、加钞中队(川Q380A1),个别车辆烟灰多、物品凌乱,其他钞车清洁卫生一般。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技防部夜间巡查待命休息室物品零乱,清洁卫生较差。
2、王勇制便服混穿、陈永勤未戴帽。
3、服务不到位,接两起客户单位投诉;
①本月13日,公司接县体育中心投诉:保安员在上午未下班之前,到办公室催促工作人员下班。其二,体育中心为了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受影响和为参加体育活动的人们提供方便,利用中午休息到下午上班前的时间,安排技术人员对馆内的设施设备开展维护维修,保安员也叫他们不要干了,讲我们要下班回家吃饭。
②本月14日,省残联来县中医院检查工作,院方保卫负责人13日向当班人员明示:14日为省残联检查组预留2个车位,方便停泊。但当天当班人员钟传伟、吴雄、陈永勤没有预留车位,检查组来该院时车辆无车位停泊,且现场拥挤,对此,院方极为不满,并对该中队作出处罚500元的决定。
以上两起投诉,公司非常重视,立即指派李光弟、万乾容二同志了解情况,召开中队人员会,查找原因,明确职责,落实整改措施,同时积极主动与客户单位交流沟通,消除影响。
4、违规操作,酿成交通事故。
本月21日7:40许,红桥线押运中队宁帅翔驾驶运钞车行驶至蟠龙叉路口路段时,与前方行驶正在变道的电瓶摩托车发生追尾,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的交通责任事故,现受伤者在泸医接受医治。
四、处理决定
1、体育中心保安人员是24小时值班,按照“三班倒”工作制是任何时候都有保安员守候,就餐问题应根据工作需要由交接班人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保安员在未下班之前催促客户单位工作人员下班和干预维修人员的工作,显然未摆正位置。
2、中医院中队当班人员在院方提前告知预留车位的前提下,没有将工作做落实,服务不到位。事后,中队向公司和院方提出整改措施,并主动向院方交纳了500元处罚款,限度地挽回不良影响。
3、“3·21”交通责任事故,从视频监控中可以看出,驾驶员车速偏快,人不在工作状态,遇事判断失误,违规操作是酿成此次交通责任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是队长李兴中同志对驾驶员不在工作状态不提示、不制止,放任自流,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公司奖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
1、给予技防部夜间巡查人员梁明红、万小兵、易军批评,责令整改。
2、给予王勇、陈永勤二同志批评,并各处罚人民币20元。
3、给予体育中心队长袁江平、队员刘克平、罗文彬三同志严肃批评,责令整改。
4、中医院中队被院方处罚500元由中队自行负责。
5、给予“3·21”交通事故驾驶员宁帅翔同志调离驾驶岗位;经济处罚在交警部门下达责任认定后,按公司驾驶安全组管理规定办理。
6、给予“3·21”交通事故队长李兴中同志严肃批评,并处罚人民币100元。
希望各中队要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继续保持和发扬成绩,更加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为客户单位和公司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