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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保安服务公司改制方案

江安县保安服务公司改制方案

2019-08-01 02:50:10

江安县保安服务公司改制方案

  

    保安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改革和发展保安工作是我国警务改革的重要战略措施;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队伍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重要社会治安力量和辅警力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保安企业应进行体制改革,实行管办分离,政企分开。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公安机关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以及公安部第二次全国公安机关脱钩改制推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宜宾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公安机关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公发[2013]111号)明确要求各区县保安公司将在今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脱钩改制工作。针对这一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后提出“以本次全市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工作为契机,以市金盾保安服务公司为主体,整合全县保安服务资源,规范全县保安队伍,提升全县保安服务品质,逐步将我公司打造成为全市乃至全省具有品牌优势的现代化保安服务公司”的战略构想。


在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已经完成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文件;


(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四)《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五)《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


(六)《《关于加快推进公安机关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


(七) 《宜宾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公安机关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公发[2013]111号);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概况: 县保安服务公司成立于 2013年6月,由县公安局出资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现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代表 杨俊。公司经营范围:提供人力安全服务、公共安全技防工程、施工、维护,安全技术防范咨询,照相服务。(为宜宾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本县金融单位的守押业务)。公司本部现设两室:行政办公室、保安管理办公室。


(二)资产状况: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191万元,负债总额为68万元,净资产123万元。


(三)人员情况: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现有行政管理人员 9人(其中包括在职公安民警 2人)保安队员 122人,共计 131人。


三、企业改制主要内容


(一)脱钩改制方式


依据 2013年7月 30日局党委专题会议原则同意:我县公司改制原则采取“资源整合”方式,即在审计、评估后的公司净资产与宜宾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建独立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权的设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文件规定;应当符合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条件。我公司注册资本拟为100万元。


(三)资本的筹集


1、引入宜宾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占新公司注册资本51%。武装押运、金库守护是公司的支柱产业,而宜宾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市一家具有武装押运、金库守护资质的公司,引入市公司,就意味着将这部份业务留在了新公司,为新公司的发展打下了夯实了基础。


2、县公安局警察协会筹集资金设置为法人股份,占新公司股份25%.


3、向行政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定向募集股份。鉴于保安服务公司过去和未来的发展都主要依托于现有管理和技术骨干团队的努力工作,同时,他们也是涉密安全信息资源的管理者,为留住核心人才,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加强管理,促进企业平稳持续发展,拟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通过增资扩股对公司现有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定向募集股份, 占新公司股份24%.


(四)本次定向增资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2、有利于增强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


3、“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4、“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


1、股东会由宜宾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县公安局警察协会和自然人组成。


  2、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由2-50人股东设立,因此自然人股东不得超过48名,为有利于新公司高效运转、科学决策,自然人股东选举1名股东代表进入股东会,股东代表选举方式由新公司筹备组另行确定。


   (六)董事会


1、根据公司现有规模,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任职资格


拟任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除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要求,还要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治安保卫”工作经验是指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保安经营管理”是指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曾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七)监事会


公司设执行监事1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八)法人治理结构


新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完善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实现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三权分立,形成权力制衡机制、科学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促进公司健康、良性、持续地发展。


四、职工安置及社会保障处置办法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办发[2005]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结合公司现有经营状况、自身业务发展,改制后企业与留用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公司要确保职工的再就业率不低于85% ,对职工安置等事项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新公司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企业改制后发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费用,按分段计算原则,属改制前产生的责任费用,在宜宾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49%分红股利中扣减,属改制后产生的责任费用由新公司共同承担。


(三)、对现有 2名在公司工作的在职民警,他们在多年的管理岗位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市场资源。本着自愿原则,对愿意留在公司工作的,经法定程序,同原所在机构脱钩,个人身份须转为企业职工,关系转到公司,按照企业人员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对不愿意留在公司工作的,回到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到公司支持工作的,经县公安局同意委派到公司,但不得在公司兼薪。


五、公司改制后的基本构架


(一)、新公司母子公司架构




(二)、新公司机构设置




(三)新公司发展目标、方向、


1、我国的保安工作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保安整体竞争力和社会地位还有待与提高,公司始终把握住两个基本原则:⑴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为法律依据知道思想,建立健全与当前形式相适应的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⑵根据公司的经营理念“一业为主,适度多元”的宗旨,计划在未来2-3年内,对我县境内 8 家金融机构实现全面接受,达到守押社会一体化服务,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主营业务收益。


2、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充分用好、用活企业自身优势,围绕安全服务主业开发更多产品、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大资本运作力度,延伸产业链,开拓经营范围,通过5-10年的努力,逐步发展成为一支在全市具有优质服务的现代化的保安服务公司,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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